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××省××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(19××)×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:××省××市人民检察院。 被告人:文××,男,19××年×月×日生,×族,××县人,农民,住××县××乡黑豆涧村,19××年××月××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××月××日被依法逮捕,现押于××县看守所。 辩护人:代×,×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××省××市人民检察院于19××年×月×日以被告人文××犯故意杀人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××省×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×××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文××及其辩护人代×到庭参加诉讼。本院经合议庭评议,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,现已审理终结。 ××省××市人民检察院以×检刑起字(19××)第9号起诉书,指控被告人文××于19××年××月×日晚··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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