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电所考勤制度
一、供电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,自觉执行有关规定,坚持准点上班,不得提前离岗,凡迟到、早退30分钟以上者,视同旷工。
二、供电所人员因事请假,须经供电所所长同意,供电所所长(含主持工作的副所长)因事请假,须经县级供电公司同意。
三、供电所人员应实行挂牌上岗制度,必须坚守岗位,不得擅自离岗、串岗、溜岗,不得干私活;不得酒后上班;必须服从工作安排,主动完成工作(生产)任务。
四、对迟到、早退的供电所人员,领导应加强思想教育;对经常违纪违规屡教不改者,可视情节严重,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。
五、供电所所长应责成专人,经常检查本单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,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。
六、供电所应根据人员的考勤记录,兑现考核工资及各项奖励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