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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诫勉督导的目的
为了强化对党员、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,预防和遏制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的滋生和蔓延,进一步推进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,按照市委《宝鸡市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》(宝市发[2005]4号),结合实际,制定本项制度
第二条 诫勉督导的原则
诫勉督导是立足于动态监督,对于大量的苗头性问题和可能演化为腐败的错误行为,以及改革创新、干事创业和执行党和国家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、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,进行及时纠偏、督察引导,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的警示训诫制度,从教育引导、着眼防范的角度出发,保护党员、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
第三条 诫勉督导的适用范围
(一)党员、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廉洁从政从业、道德品质、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;
(二)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以及苗头性不廉洁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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